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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和培训合同中要小心这些坑:概不退费、规定有效期……

2020-11-04 14:37   来源: 互联网

小心教育培训合同中的“坑”。在教育培训投诉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消费者要求退款,而经营者会拿出一个标准的合同答辩书,在条款上也有很多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内容。近日,教育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通知》,加大了对校外培训机构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培训机构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消费者在教育培训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有严格的限制,消费者在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出现密集的格式合同。特别是随着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许多机构甚至直接通过网络与消费者签订标准合同。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事先拟定的重复使用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根据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的条款其责任,并根据对方要求解释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也无效;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对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并且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也无效。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形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解释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不注意或者不理解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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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如果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因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请求双方终止培训合同或者协议,并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


那么,在与校外教育和培训机构打交道时,消费者经常会陷入什么样的困境呢?


坑一


我们同意不退款。


先生。徐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日语课程为 6 级,学费为 31800 元。这是经运营总监批准的专项合同,不退款,不转让,如果由于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退款,学生需要承担的费用和违约金占合同总价的 30% 并扣除其他发改委备案的上级价格,低于整个级别的费用按照整个级别扣除。合同签订后,Mr。徐某按合同支付了培训费,后因工作原因上了三节课,无法继续接受培训。他多次要求教育咨询公司解除合同以退还未使用的学费,遭到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款条件的正式条款,明显增加了先生的退款条件。并确认该条款无效。合同终止后,根据先生购买的课程数量。徐和班数的,教育咨询公司应当退还其培训费用。"。


法官消除了他的疑虑


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通常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来签署和确认。在这些教育和培训合同中,常会同意 "不退款" 或其他对退款的限制,并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如增厚、变黑等。这一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责任,没有执行通常可以被视为无效的有效提示。


二号坑


要求预付


李先生和一个幼儿教育组织签署了一份会员服务协议,为儿童提供音乐、艺术、英语等 106 个课程。该协议的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总费用为 17345 元。一个月后,幼儿教育组织通过客户服务微信寄了一封给会员家长的信,告诉他们 "直销商店被关闭,课程停课。" 李先生未能与早期教育机构取得联系,不得不起诉法院。


法庭在聆讯后认为,早期教育机构已明确表示,他们没有履行主要债务,李先生取消双方的服务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双方取消服务协议后,早期教育机构应退还李先生未使用的课时。


法官消除了他的疑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




王女士与一家艺术培训机构(甲方)签订协议,为王女士的儿子(乙方)提供 70 门艺术培训课程,包括 10 门免费课程。课程有效期为 2017 年 12 月 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 日,学费为人民币 10500 元。协议还规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连续授课超过 2 周,乙方应到甲方前台申请“长假”,并相应延长课程有效期。如乙方申请一次或多次长假申请,总延长期不得超过课程有效期的四分之一。甲方提前解除协议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退款应符合以下条件:协议终止应在课程有效期内,有效期满未使用的课时不予退还。”2019 年 11 月,培训机构关闭,王女士的儿子还剩下 46 节课,其中包括 10 节免费课。王女士要求解除协议,退还班费 7000 元。培训机构认为,王女士的合同已超过履行期限,且未申请长假,且课程延长期也已超过约定的有效期,故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付款消费为一次性付款,迟延履行合同。根据相关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记名卡应无有效期,不记名卡不得少于 3 年。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对资金余额超过有效期的匿名卡,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挂号卡预付消费模式,培训机构应退还王女士未使用的课程费。




许多教育培训机构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都规定了课程的有效期,规定双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然而,消费者往往会遇到各种情况,无法如期完成培训。此时,一些消费者会选择通过协商延长期限,培训机构往往口头承诺延长期限。但一旦发生争议,培训机构将通过设定有效期进行抗辩。因此,消费者应该更加关注合同的有效期。否则,在纠纷发生时,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消费者还可能面临因教育培训期满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




“坑”四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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