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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不让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2020-11-18 10:23   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我国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区域布局更加合理,粮食生产逐年丰收,有效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为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同时,一些地区也有耕地“非粮食”的倾向。在一些地方,农业结构调整简单理解为减产,一些经营者违规在永久性基本农田种植树木、挖池塘,有的工商资本大规模将农田转移到非粮食作物。如果这些问题得到发展,将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非粮食”,稳定粮食生产,坚定维护我国粮食安全命脉。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要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食”和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是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的首要任务。随着我国人口增长、消费结构升级、资源环境承载力趋紧,粮食生产和需求仍将保持紧张平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全球流行日益加剧,国际农产品供应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加。我们必须稳定国内粮食生产,以应对国际形势带来的不确定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收紧国家粮食安全的链条,以粮食生产稳定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定政策、区域和产量,坚持耕地调控、建设、激励同步发展,不断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基本自给、绝对定量安全,切实抓好国家粮食安全倡议。




(2) 坚持耕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处理好粮食生产发展与发展比较效益的关系。既要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的利用,又要优先考虑有限的粮食生产耕地资源。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食”,有效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 三)坚持共同承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尽力解决 14 亿人的食粮问题。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作出贡献;产销平衡区和主要营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自足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生产能力增加,产量不下降,共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是坚持问题定位,坚决防止耕地 "无粮" 倾向。


( 四)明确耕地利用的优先顺序。对耕地实行专项保护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的农业用地。永久性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应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证水稻、小麦、玉米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和饲料生产。在粮食和食用农产品优先生产的基础上,适度利用耕地生产非食用农产品。要引导市场上出现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防止其无序发展。


(五)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地区要将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目标作物种植,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对粮食生产划定面积大而小的予以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变化,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重划。引导农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食作物的一季后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违法建设种植,养殖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 六)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销平衡区和主产区要根据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和品种生产供应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搞好实施,扭转粮食种植面积下降的局面。产销平衡区要重点建设一批高产稳产的旱涝粮田,保证粮食基本自给自足。主产区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的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



( 七)有条不紊地引导工商业资本流向农村。鼓励和引导工商业资本加强种业、粮食加工流通和农村粮食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要尽快修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督促各地区建立健全工商资金流转的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制度,加强对出租耕地的监督监督,违反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无粮食" 的 "非粮食" 行为,尽快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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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禁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种树挖塘。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林果业,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贫瘠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比例按照稻渔综合种养的一般原则


第三,加强激励约束,落实粮食生产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九)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要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摸清存量问题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要把防止耕地 "非粮化" 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粮食种植面积,产量,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细化粮食主产区,产销平衡区,主销区考核要求


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完善产粮区利益补偿机制,努力保护和调动地方各级政府重农,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扶持力度,相关涉农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成为一季 "千斤两季一吨" 的高标准粮田要加强对粮食种植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养代种,统管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粮食规模种植效益(十)完善支持粮食生产政策。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单产优先用于耕地建设再投资,债券偿还,贴息等。完善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水稻补贴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继续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要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重点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收获等瓶颈,加快丘陵山区农田机械改造。支持产后粮食烘干,加工设施建设,延伸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管理效率。


(11) 加强对耕地和粮食种植的监测。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要综合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六个月对耕地种植和粮食生产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耕地 "非粮食" 通知机制。各地区要对本地区耕地和粮食种植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及时纠正和改革问题,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定期监测和评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信息和精细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


(12) 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密切注意工作计划的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稳步有序地实施,并在 2020 年年底前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实施情况,并报农业村和自然资源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农业部、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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