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拒带电脑回家工作”,这个也是一种权利
据媒体报道,上海一家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小张因拒绝公司春节假期带电脑回家上班的要求而被解雇。经劳动仲裁,小张获得赔偿19.4万元。如果公司拒绝接受,将把劳动者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9.4万元。
在辞退通知书中,公司列出的“罪行”之一是恶意拒绝履行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原来,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其负责维修的客户可能需要紧急服务为由,让小张带电脑回家过年,但遭到拒绝。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小张在春节长假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去联系”。对此,小张认为,春节假期他要陪家人,没有工作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小张的春节假期已经得到公司的批准,而放假也是由于程序和程序得当,因此小张有权拒绝公司的临时工作安排,这并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同时,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除生产经营需要外,还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认为客户可能有紧急服务需要,要求员工休假继续工作,这是合理的理由,但显然没有与小张达成协议。至于当事人小张,如果通过正常程序请假,他没有义务为公司提供劳务,因此他没有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请假也不是公司倡导的“失”状态。据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出的“春节期间拒绝将工作电脑带回家”等违纪事实,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该公司的索赔被驳回。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996”、“007”为代表的非正常加班现象在一些地方和行业愈演愈烈。一些企业存在严重的加班、超负荷工作现象,甚至员工在难得的休假期间被要求将工作带回家,或者被频繁安排临时工作任务,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正如法官所说的,在这种情况下,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团队氛围是小团队和大公司良好发展的基础。如果用人单位因业务发展确实需要劳动者加班加点,也应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者友好协商,而不是指使劳动者,提供辞退的“利器”。法院由此认定,“春节拒不带工作电脑回家开机”是违法行为,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